试讲是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及水平,有利于学校对教师的培养、考察与使用。为确保师资水准,增进教学品质,特制订本规定。
一、试讲对象
(一)初次开课的教师;
(二)担任新教学内容的教师;
(三)已开过课,因教学效果欠佳而停止开课或因其它工作较长时期脱离教学岗位后又申请重新开课者。
二、试讲组织
教师试讲前应已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由本人向系(教研室)提出试讲申请,系(教研室)指定有代表性的章节进行试讲,由系(教研室)主任主持试讲,系(教研室)全体教师必须参加,可邀请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参加听课;
三、试讲要求
(一)试讲教师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备课,并按规定写好教案。试讲内容由教研室指定有代表性的章节,其内容不少于两节课,并于试讲之前将教案交系、教研室;
(二)试讲按上课常规进行。
四、试讲评议
(一)评议可参照以下几点进行衡量:
1. 教材繁简处理得当,内容安排紧凑,时间分配合理;
2. 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讲解透彻;
3. 概念表述准确,讲课条理清楚;
4. 教学方法运用恰当,理论联系实际,举例生动贴切;
5. 课件及板书工整,布局合理;
6. 语言准确,用普通话讲课,有较好的表达能力,生动形象,有吸引力;
7. 合理使用教具及多媒体课件,示范操作熟练;
8. 具有一定的双语教学能力。
(二)试讲者一般不参加评议,但事后应将评议意见转告试讲者。
(三)教师经多次试讲,水平未达要求者应暂缓开课。另开新课教师,经多次试讲未达要求者,不宜开新课。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经多次试讲仍无明显提高者,原则上应调离教学岗位。
五、附则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适用于理论课与实践课。
(编辑:张宜祥 )